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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08:37 点击次数:[]

为了加强和规范编制外用工的管理,维护后勤集团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宁夏大学编制外用工聘用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0814号)要求,结合后勤集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后勤集团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二条编制外用工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责,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精简高效,合同管理”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整合劳动力资源,使其发挥最大能效,降低用工成本。

第三条所有用工单位必须在集团批准的设岗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聘用编外用工。

第二章工作体制

第四条对编制外用工的管理遵循“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后勤集团劳资部负责对编制外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制订用工单位编制外劳动用工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并对聘用工作进行监督。用工单位负责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编制外用工的具体招聘、解聘和管理。工会负责对聘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劳务双方劳动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六条招聘编外用工基本条件:

1、品德端正、作风正派,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要求。

3、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岁。

4、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设岗单位提出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岗位申报与批准

岗位申报分定期申报和不定期申报两类。

(一)定期申报

拟招聘编制外用工的用工单位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岗位设置编制数内向劳资部提出书面招聘申请,招聘申请经劳资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不定期申报

在工作中临时需招聘编制外用工的用工单位需向劳资部提出书面申请,招聘申请经劳资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报名与招聘

1、用工单位利用公告、网络、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报名。报名须填写《宁夏大学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或证书、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和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用工单位采用考试、考察、面试等形式进行考核。技术性岗位要组织专人对应聘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考核,按照成绩确定拟聘人选。劳资部参加招聘全过程。

4、用工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填写《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二),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劳资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

5、用工单位书面告知拟聘人员拟聘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情况,拟聘人员签名确认告知。

6、劳资部代表集团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并报银川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劳动合同和协议

第九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所有劳动合同(协议)应在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协议)由劳资部管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订立。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条件双方协商约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工单位,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并经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劳资部。劳资部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辞职申请三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及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协商一致,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商业竞业限制约定及其他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内容、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章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编制外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双方劳动(劳务)关系自劳动合同(协议)订立并正式用工之日算起。用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劳动者花名册,并报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建立用工档案,并及时记录用工情况、考核结果等事项。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在学校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规章制度和考核体系。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和集团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协议内容,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任务。若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要做出书面深刻检查,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各用工单位变更、解除、终止、续聘劳动合同,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集团批准,因不及时报批而造成集团损失者,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编制外用工的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集团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由于用工单位不遵守本实施细则,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后勤集团

 

                                   2016229

 

上一条:宁夏大学后勤集团编制外用工薪资管理制度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教职工请销假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