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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教职工请销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09:33 点击次数:[]

各单位:

根据《宁夏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宁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教职工请销假事宜,经2017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假审批备案程序

(一)校级领导

校级领导外出请假需填写《宁夏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外出请假,应互商互签,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校级副职领导外出请假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获准后到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中层领导干部

各单位中层领导干部请假需填写《宁夏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教学科研单位正职领导请假分别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批;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各单位副职领导请假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签批。中层领导干部请假获准后,需到人事处人事科登记备案。除因公出差外,其他请假需由人事处人事科开具《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回执》。

(三)教职工(含中层非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

教职工请假需填写《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按照《宁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人事科登记备案或报人事处批准。因公出差外,其他请假需由人事处人事科开具《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回执》。

教职工请婚假、产假、节育假、计划生育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核准天数,开具证明,到人事处人事科登记备案,由人事处人事科开具《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回执》。

二、销假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其请假回执上写明到岗时间并签名后,将请假回执交人事处人事科销假;因公出差的教职工返校后,可到人事处人事科口头销假或通过电话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程序、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续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按程序销假。

三、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要写明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各级领导审批时要签署明确意见。

(二)教职工请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要与单位保持联系,不得失管失联。

(三)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考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由主要领导审批,通过考勤督促教职工自觉遵守请销假规定。

(四)对违反请销假规定者,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辅以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其所在单位的相关领导也要追究责任。

(五)对不如实报送缺勤人员的单位,一经查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扣发主要领导和考勤人员津贴,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校督查室会同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考勤和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纳入单位考核内容。

(七)教职工可将各单位落实请销假规定和考勤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向学校督查室、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反映。

附件:1.宁夏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备案表

 

2.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备案表

 

3.宁夏大学教职工请假回执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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