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制度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住宅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住宅标准
 
(1984年8月11日)宁政发1984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加强对我区住宅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发19831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面积标准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北方严寒地区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的规定,自治区各类住宅面积标准是: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4-47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7-52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63-73平方米;四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83-94平方米。
一、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平均控制指标。一个单位的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但应以一、二居室为主,少量的三居室用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住户。
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套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超过规定的指标。
各类住宅每套可设前后两个阳台,前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后阳台水平投影响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阳台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各类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层高时,所节约的投资可用于增加建筑面积,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需要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套不超过六平方米。
本标准建筑面积指标系指新建楼房。除边远山区县外,一般不得新建平房,如确需建平房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按本标准的85%计算。
二、适用范围
一类住宅适用于新建厂矿企业的职工。
二类住宅适用于老厂矿企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城市居民。
三类住宅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它知识分子;正副县长、正副处长和相当于这一有的其它领导干部以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四类住宅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它高级知识分子;正副厅(局)长、正副专员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它领导干部,以及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三、设施标准
1.每户安装电表、水表,有煤气条件的要安装煤气表
2.除临主要街道和城市规划有明确要求的住宅外,一般不做外粉刷。
3.各类住宅室内地面均作水泥地面。
4.厨房可设固定碗柜(架)或格板,居室可设壁柜。
5.一、二类住宅厕所内可设淋浴装置;三、四类住宅厕所内可设置浴盆或预留浴盆面积。可做易清洗地面和磁砖墙裙,可设坐式便器和盥洗盆。
6.每一单元底层可设信报箱;高层、大板建筑可设置公用电视天线。
四、造价指标
 

上一条:关于调整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