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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银   川   市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银房改发20045号
 
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业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宁房改20040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
 
调整银川市市区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公有住房房改成本价调整为:
(一)2001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三一支沟以东由670元/平方米调整为800元/平方米;三一支沟以西由590元/平方米调整为720元/平方米。
(二)地段、朝向、楼层等一系列调整系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0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存量公有住房仍按原价格出售,不再调整。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银川市市我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现在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0元调整到2.00元,调整后的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6.17%。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50元/平方米调整到2.00元/平方米。
(二)无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40元/平方米调整到1.80元/平方米。
(三)非单元套房和二层简易楼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30元/平方米调整到1.70元/平方米。
(四)平房的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20元/平方米调整到1.60元/平方米。
(五)庭院式住宅的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80元/平方米调整到2.40元/平方米。
(六)廉租住房仍按现行的平房月租金0.35元/平方米,楼房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还要根据住房的不同地段、结构、设施、层次和朝向等因素分别计算,具体按照《银川市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三类情况之一的承租户,其公有住房租金按调整后的普通租金标准的60%计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
(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口但无工作单位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未再婚的革命烈士配偶、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病故现役军人的配偶。
(三)凡享受城市代保的家庭。
五、退休双职工家庭,新增租金部分(即单元套房0.5元/平方米,以此类推)按期0%计收。
六、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提租后确实无力承受和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居住地居委会、办事处、民政局和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七、承租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按新调整租金标准的三倍计收租金。
 

上一条:关于调整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