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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改中向厅级干部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宁房改字1996第07号
 
关于《在房改中向厅级干部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你市报来《关于在房改中向厅级干部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正副厅级或相当正副厅级干部租住的普通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可按照你市已经颁布的《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售房政策(第三十八条除外)进行出售;租住二层(一楼一底)庭院式公有住房可按普通单元式住宅楼房成本价乘以1.1~1.3的系数出售(含厅级以下其他级别租住的同类公有住房)。其计算公式:二层庭院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普通单元式住宅楼房成本价(1996年为650)×1.1~1.3。具体系数应按住房的不同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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