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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件
 
银政发199511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银川市安居工程住宅出售试行办法
(1995年9月26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新的住房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安居工程住宅在银川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或其他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和出售。
第三条   安居工程住宅以成本价出售给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我市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是指年收入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超过2万元的家庭为高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购买安居工程住宅实行商品价。
第四条   凡本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均可申请购买安居工程住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家庭。
无房户是指有正式城市户口和工作单位而无固定住房的家庭;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售房程序
(一)购买职工先向所在工作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由单位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统一报送售房单位。
(二)售房单位根据申请购房单位的需要,经审核并进行总量平衡后确定出售给每个申请单位的数量。
(三)申请购房单位根据供给数量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四)申请购房单位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可与申请购房职工签订相应的合同。
(五)申请购房数量较少的单位,其购房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售房单位审查符合条件,也可以直接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六)每个职工家庭只允许购买壹套安居工程住宅。
第六条  出售价格
(一)安居工程住宅楼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费;
5、投资总额2%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二)安居工程住宅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售房价格计算公式:
实际售房价示每套房建筑面积×平米单位×朝向系数。
朝向系数:南北向为1,东西向为0.95。
(四)1995年我市“安居工程”住宅的成本价为700元/m2
四层      750元/ m2
五层      655元m2
六层      585元m2
第七条   预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安居工程住宅在完成总投资30%时即可预售。
第八条   付款办法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购买安居工程住宅需付清全部价款方可取得住房。
(二)全额承担购房款确有困难的职工,允许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但补贴数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50%。
第九条   购房信贷
(一)全额承担购房确有困难、所在单位又无力补贴的职工,在交付65%购房款后,余款可凭购房合同向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二)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储蓄准备购房的职工,可给予优先贷款。
第十条   管理与维修
(一)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由售房单位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与管理。
(二)出售安居工程住宅的同时每平方米收取10元物业管理储备金,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小区内的公用设施。
(三)职工购得安居工程住宅后,严禁擅自掏门打洞,增改门窗,损坏房屋结构。
(四)购得安居工程住宅的职工家庭应服从小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
(一)由职工个人全额承担购房款的,其所购住房即为私有财产,享有全部产权,由银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增值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由单位补贴购买的住宅,其产权按比例归单位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只享有部分产权,属于单位应有的部分产权,职工应按规定向单位交纳租金。
(三)属于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有产权的住房也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不允许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严禁任何单位弄虚作假由单位出资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后无偿分配给职工。一经发现即按原售房价款的30%加收购房款。
(二)职工购得安居工程住宅后五年内不允许出租、出售,违犯规定出售的,一经查实,即按原售房价款的30%加收购房款。
(三)售房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对于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地由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员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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