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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宁房改字[1997]第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宁教(人)发1997185号
 
关于执行宁房改字1997第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区)房改办、教育局(教委),自治区各厅(局、委)、各高等院校、中央驻宁各单位:
   现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落实对教师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房改字1997第10号)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宁房改字1997第10号所规定的对教师的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下列单位在职在编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统称教师)和离退休教师。
1、普通高等学校;
2、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
3、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中心);
4、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互学校;
5、特殊教育学校、技互学校;
6、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由政府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及街道主办的幼儿园;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研、电教、教育考试等其他教育机构;
8、县以上(含县)各级党委主办的党校,军队主办的在宁学校及在自治区县以上(含县)教育部门注册的幼儿园;
二、上述规定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包括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工作和学校行政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教师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优惠资格由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开具《教师购房优惠证明》;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由主管厅(局)的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并开具《教师购房优惠证明》;普通高等学校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售房单位凭优惠证明给予购房优惠。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购房优惠证明(表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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