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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宁房改2002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步伐,保证《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03号)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自治区本级在银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实施对象
1、2000年9月30日前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老职工。
2、2000年9月30日前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额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职工基准补贴额=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
其中: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统一按职工1998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
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离退休时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2、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
职工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补贴年限和工龄
1、职工享受基准补贴的年限为32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基准补贴按32年计算,之后不再计发按月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不满32年,基准补贴按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之后在职继续工作的,计发按月补贴至满32年;工作年限未达到32年,职工离退休、辞职、辞退或死亡的,住房补贴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199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基准补贴按一年计算。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已满32年仍在职工作,因职级晋升使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未达到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的,从职级晋升的次年起,按月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职工享受工龄补贴的年限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统一确定为1996年。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算至职工离退休的年度为止。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计发工龄补贴。
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6(或1996年前职工离退休的年度)—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
(三)补贴面积标准
25年工龄以下的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及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行政机关干部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交叉的人员一律按编制身份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标准工资构成
1、行政机关职级工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4、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加奖金标准加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等级工资标准和作业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普通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和奖金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的月标准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构成项目为: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历次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含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含副食补贴、水电补贴、交通费、护理费、知识分子生活补贴、知龄补贴、电话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的其它各种补贴。
7、由财政供养的差额事业单位(含使用规费收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计发。
以上确定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只限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额时使用。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2000年1月1日始发。
发放按月住房补贴每年计核一次,月标准工资按上年12月份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不达标比例+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不达标面积
其中:不达标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的优惠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不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职工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
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
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6、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年起,按新的职级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7、2000年至2002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以后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四、住房补贴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
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计算,张榜公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审定。然后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拨付管理。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1、实施住房补贴必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建立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签字同意。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各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要经过本单位纪检部门审查后上报。对未经纪检部门审查同意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上级房改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2、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房改部门予以查处。对冒领住房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多领补贴额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暂停计发该单位的住房补贴。对违反规定冒领住房补贴的个人,除收回已发全部住房补贴外,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计核职工住房补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以银川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职工房改购房享受成本价优惠的面积或承租公有住房(含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2000年9月30日后退出承租公房的,自退出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3、职工承租廉租住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的,自退出的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4、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或高于建房成本价(即: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之和)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集资额低于建房成本价的,应先计算其住房享受优惠面积,然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集资房面积-房改购房市场价面积-扣除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额-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所购集资房成本价×所购集资房面积
其中: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指职工参加房改享受各项优惠后实际应缴纳的购房款(含市场价面积交款)。
5、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购房价格达到或高于当年银川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下限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的,按照低于成本价集资房计算住房补贴的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6、租住可出售军产住房、军转干部周转房的人员,按照承租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租住不宜出售军产住房、军转干部周转房的人员,按照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参加军队集资建房的,参照集资房计算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7、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单身职工住单间宿舍或职工结婚后占住单身宿舍的,按租住公房计发住房补贴。
8、占有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未按清房政策处理的,不论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已按清房政策处理的,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经房改部门批准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参加房改,享受优惠面积仍不达标的,按不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房改一套又租住一套的,自退出租住公房的次年起,按房改房计发按月住房补贴。租住两套公房的,自退出其中一套的次年起,按租住公房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9、2000年9月30日后,职工调整住房参加房改、新分住房房改、参加集资建房、新租公房等,均以现住房情况计核住房补贴。
10、职工将享受优惠的住房,产权产籍过户给子女或亲属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1、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为引进人才赠送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2、房改购房时,因瞒报住房面积使购房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的,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3、职工原住公有住房拆迁改造的,按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计发住房补贴;拆迁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安置时对原住户增加优惠面积的,按增加后的优惠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4、职工已经领取过各种形式住房补助费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大于住房补助费的,剩余部分予以核发;小于住房补助费的,先扣除一次性补贴,再以按月补贴逐月冲抵。
15、从外地调入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据调出地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互调的,其住房补贴调出当年由调出单位计发,次年由调入单位计发。职工调出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16、1999年度(含)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志愿兵和已安置的复员义务兵,未占有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其1998年12月标准工资按本人安置在新工作单位时核定的标准工资执行。2000年度(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和已在军队享受住房补贴的转业志愿兵,只计发2001年1月1日后按月住房补贴,至工作年限(含军龄)满32年。2000年以后安置的复员战士按同等条件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7、由单位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暂不计发住房补贴。
18、职工职级较低,单位高聘的,按原来的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19、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离异后不论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离异职工再婚,再婚前双方都占有享受优惠的住房,再婚后双方均不计发住房补贴。
20、1999年12月31日前,职工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后,职工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从其死亡、自动离职、买断工龄和停薪留职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