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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住房政策,重申制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监察厅
 
宁房改字20012号
 
 
关于严格执行住房政策,重申制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
 
各地、市、县房改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区)监察局,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大型企业监察处,中央驻宁单位监察处: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适用住房分配体制的转换,停止实物分房,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03号)文件精神,依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党纪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违反住房政策,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从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2000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不准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不准因人员职务升迁、职称晋升、工作调动再建福利房、购买商品房,进行福利性分房。凡因职级、职称变动,住房面积不达标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住房有关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二、2000年1月1日后单位一律不准用公款、售房收入等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已购、已建的住房不准进入房改;已购的商品房由个人按照原商品价购买。已建的自建房由个人购买的价格参照同地段、同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确定。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有关部门不准对福利性建房批准立项、拨款、发放施工许可证,如有违反规定的,按照住房有关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自觉遵守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检查、纠正本部门、本单位、本人在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开口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又不自查自纠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自治区监察厅
                  
    二OO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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