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大 学 文 件
宁大校发1996129号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单位: 我校的房改方案,已经银川市房改办199625号文件批准,作为第一批房改试点单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校房改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大学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过渡办法>的衔接中有关问题说明暨实施办法》,经广大教职工认真讨论,反复修改,报校党委研究同意,作为《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配合房改委组织实施。 附:1、《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 2、《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3、《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4、《宁夏大学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过渡办法>的衔接中有关问题说明暨实施办法》
宁夏大学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租售比价关系,逐步加大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宁夏大学深化自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自管公有住房,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管公有住房按使用面积计收租金。 第四条 从1996年10月1日起,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即从现在的0.30元/平方米提高到0.50元/平方米。 上述租金标准是指砖混结构单元套房的平均标准,在具体执行时,根据住房的不同地段、结构、设施、层次和朝向等因素分别计租(有关计算系数见附表)。 第五条 经测算,从1996年10月1日起,校内的各类自管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分别调整为: (一)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0.50元/平方米; (二)独院二层楼(教授楼)0.60元/平方米; (三)单身宿舍0.30元/平方米; (四)7号楼(东楼)两家共用厕所0.40元/平方米; 第六条 月租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额=平均月租金标准×使用面积×地段系数×朝向系数×楼层系数 第七条 从1996年10月1日起,对下列人员实行减免补办法 (一)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其遗孀)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以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房租不作调整(0.30元/平方米交纳房租)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是指:有本市户口但无工作单位的革命烈士配偶、因公牺牲军人配偶、病故军人配偶(均未再婚)。 (二)住房在规定标准(参照宁政发198426号和宁政发1984108号文件执行)以内的职工家庭(包括退休的职工家庭),如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家庭月工资总额的3%)不足支付房租的,其差额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补助资金来源,学校住房基金中列支。减免对象要报经银川市房改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对于一户占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规定标准必须收回多占的住房,拒不交回多占住房的,则按本办法规定租金标准的3倍加收房租。 第九条 租金收入纳入学校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房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严禁个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私自高价转租。违者除收回承租的公有住房外,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给予3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租标准,在“九五”后年,采取分步提租的办法逐步提高,到2000年力争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调整的具体时间和幅度按银川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出台实施。
宁夏大学住房租金地段调整系数表 附表一 类别 地段范围 调整系数 一类区 唐徕区47# 新力巷西单元203 便民巷16#-5 1.05 三类区 宁夏大学家属区 0.95
宁夏大学住房朝向调整系数表附表二 南朝向 其它朝向 1 0.90 说明:以居室的主朝向为准
宁夏大学住房租金楼层调整系数表附表三 所在层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二层(简易楼) 1 1 三层 1 1.05 0.95 四层 1 1.05 1.12 0.9 五层 1 1.05 1.12 1.05 0.85 六层 1 1.05 1.12 1.05 0.95 0.85 庭院住宅 0.5×1.5=0.75元/平方米
宁夏大学处管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加快校内住房建设速度,规范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房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1996年1月1日起竣工使用的住房称为新住房,1996年1月1日以前竣工使用的住房称为旧住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次售房的领导机构是校房改委员会。房改委员会办公室、房地产管理科、基建科和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校内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根据我校自管公有住房的特点,将家属区划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2号、唐徕区长7号、新力巷西单元203、便民巷16-5号等住宅楼,共计38622.64m2(建筑面积)向现住户出售。 下列住房不得出售。 (一)7号、13号一楼住房(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 (二)学校认为不宜出售的其它住房。 第五条 凡校内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以自住为目的,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下列情况不得购买现住房: (一)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住房的: (二)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和留学尚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三)已将承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第六条 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第七条 校内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1996年1月1日起新建的住院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八条 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处)公有住房的权利。承租人亡故或调离本校的,其同住子女和亲属,学校原则上不予售房。 第四章 出售价格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数。(学校出售的各住宅楼建筑面积附后) 第十条 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和前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以及贷款利息、税金七项因素构成。1996年在银川市城区单元式套房成本价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0元,在新城区570元。 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每使用一年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第十三条 校内住房的出售,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结构,所处的地段、朝向、层次和成套率因素进行增减调整后确定(见附表1-5)。凡带小院住宅,经评估后确定其成本价。根据学校长元规划,凡在折除规划之列的庭院,庭院一律不得出售,但庭院拆除前应收取租金,租金办法另定。 第五章 售房折扣政策 第十四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工龄以购房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计算。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双职工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已故职工生前工龄可以计算。职工的工龄由核定职工档案工资的人事处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给予成本价10%的少数民族地区折扣。 第十六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6年给予成本价3.5%的折扣,今后逐年减少,到2000年全部取消。 第十七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给予规定首期付款额度后余额15%的折扣。 第十八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免收房产税和一次性 税,缓交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实际应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应付价款=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少数民族地区折扣-现住房折扣)×(1+结构增减系数+地段增减系数+朝向增减系数+层次增减系数+成套率增减系数)×住房面积。 第二十条 职工以成工价购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其标准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426号、108号文件的规定和《房改方案》规定本世纪末达到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的近期目标执行。也可按家庭同住人口每人平均建设面积20平方米控制,超过此控制标准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购买。职工购买新建公有住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4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一条 职工首次购买的现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因职工职务升迁应提高住房面各标准,如有条件可允许其调换为标准住房,并按前后住房面积和其他规定因素找补差价。 第六章 付款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和政策性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并按政策性利率付息。 第二十三条 在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人调离学校或亡故,由其法定继承人付,如法定继承人不愿承付,该住房由学校收回,已付购房款扣除折旧费后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如购房人亡故又无法定继承人,住房由学校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购房人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如分期付款尚未付清,学校在给购房者办理调动手续前应通知经办银行及调入单位办理欠款转移手续。购房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欠款,否则学校有权回其所购住房,并清理债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进入市场,学校有第一购买权,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学校有第一购买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该职工今后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不得再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免缴营业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章 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由购房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科领取并如实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交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同时出具工龄证明。再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和工龄证明送房地产管理科,并交验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 审查。房地产管理科在接收申请时应校验有效证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购房人的资格及申请购买住房的地段、结构、层次、面积等,。如申请人不符合购买住房的条件或申请购买的住房不属于出售范围的,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批复。房地产管理科在售房前应向银川市房改办公室报送出售方案一式3份。方案应将所出售住房的地址:结构、楼层、设备设施、面积、户型、竣工年代等情况陈述清楚,并提出评估意见,同时提供所售住房产权证书的复印件。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付款。售房方案经批准后由房地产管理科同购房人签订《公人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人按协议规定交付购房款。 第三十条 以成本价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视作市场交易行为,可由学校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领取统一制订的证书。 第八章 售房资金管理及房屋售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申请购房期间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已购房后查出弄虚作假者,依法中目购房合同并罚款一千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全部留归学校,并纳入学校住房基金,专户存储在承办学校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住房款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以及公积金的支出等与房改有关方面,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购买公房后,购房者不得破坏住房结构,损坏承重部位,违者由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前,公有住房出售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由购房者自理。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的维修养护,通过建工储备金的办法,购房人按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交学校房改办,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基建、房管等部门,对学校出售的房屋设施进行评估,设施简陋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功能设施调整系数。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集资建房,所交集资款用于拆抵购房款。 第三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购房依据宁房改字1996第07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出台实施。
附表一 售房结构增减系数(%) 结构 增减系数 钢混 +5 砖混 0 注:如系铝合金窗户或封闭阳台增加3%
附表二 售房地段增减系数(%) 地区 一类区 +1 二类区+0 城区 唐徕区47号 新力巷西单元203 便民巷16-5号 无 新城区 无 宁夏大学家属区
附表三 售房朝向增减系数(%) 楼房朝向 部位 增减系数 南(北) 不靠山墙 +1.5 靠东山墙 +0.5 靠西山墙 0 东(西) 不靠山墙 -1 靠南山墙 -1.5 靠北山墙 -2
附表四 售房层次增减系数(%) 层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三 0 +1 -2 四 0 +1 +2 -3 五 0 +1 +2 +2 -4 六 0 +1 +2 +2 +1 -5
附表五 售房成套率增减系数(%) 成套率因素 无集中供暖 无电炊 无煤房 无车棚 增减 -1.5 -0.5 -0.5 0.5 注:1、有供暖、电炊、自行车棚的增减为0,如有煤房增加0.5%。
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根据《宁夏大学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房改中以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条 宁夏大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对本校范围的向个人出售的自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出售后的自管公有住房维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购房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在售房时向购房人一次收取1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公共维修储备金,由学校总务部门统一包干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表以内的管线与自用阳台以及室内原建装修等。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得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住房的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以及住宅小区的道路、窖井化粪池、绿化及其它设施等。 第六条 公共维修管理费应当专户存入指定的专业银行,由房改办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房改办要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严禁将此经费挪作它用。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受各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七条 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原有规定执行;建筑物以外的市政设施按现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八条 有集中供暖的住房出售后,供暖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房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爱惜使用自用部位和设备,合理使用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及公共设施,保证走廊、通道等畅通,凡因住房所有人擅自拆改、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临街阳台、外墙、门窗的使用,粉刷和装修必须遵守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容,校容观瞻。 第十条 拥用住房产权的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对于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要根据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住房所有人和总务维修养护责任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居住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宁夏大学房地产管理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宁夏大学房改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宁夏大学公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总务部门,居委会和相关购房所有人协商在立民主管理性质的住房管理委员会,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住房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监督维修养护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处罚违章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整相关所有人之间的住房纠纷。 第十三条 出售后的自管公有住房在产权、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发生纠纷,应当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校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出售后的自管公有新住房的土建部分由学校基建部门责成施工单位保修一年;水电部分保修半年;供暖设备保修一个采暖期。在旧住房出售前学校应进行一次安全检修,但不允许用公费搞装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出台实施。
宁夏大学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使用住房资金,根据宁财(综)发199359号文件和《银川市城镇住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宁夏大学对本校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住房资金使用的政策性,方向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资金是指住房集资款、住房公积金、出售出租本校自管公有住房所得的资金,其它可用于房改的专项资金以及住房资金使用中增值的资金。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本校自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 (二)经校计财部门批准从经费支出中列支划转的住房资金; (三)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划转的住房资金; (四)上级财政拨入或借入的住房资金; (五)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七)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其它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第五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原则、方向及审批制度 (一)住房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权利与义务对等;力求节约,加速周转,确保住房资金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使用方向; (二)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是本校自管公房的建设、维修、管理支出;本校职工购房、建房补助;归还住房借款;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三)住房资金的审批制度; 1、住房建设资金要由校基建部门作出计划,经校房改委员会和校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 2、住房维修、管理资金支出,由校房地产管理科作出计划,经校房改委员会和校计财处、总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出。 3、学校住房资金支出要实行“一支笔”审批责任制。即:房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房改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出。 第六条 学校住房资金要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学校教代会和监察室、计财处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时出台实施。
关于《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改革方案》与《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过滤办法》
衔接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暨实施办法
宁大校发199415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过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过滤办法》),对于指导我校住房建设、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缓解教职工住房紧张状况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几年来,全校共归集个人集资款460万元,新建住宅21751m2,完成全校4500m2的危房改革造,循环调整住房436户,使全校人均居住面积从1992年的5.6m2增加到7.6m2。此举得到全校绝大多数教职工的赞许。目前,宁夏大学集资建房的做法已成为全区高校的典型。 为了贯彻实施《宁夏大学深化自管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做好与《守渡办法》的衔接工作,体现广大教职工的购房利益,现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是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是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它属于合作建房,是公益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它的作用就在于弥补建房资金不足,加快了住房建设速度,改善了教职工的居住条件。集资款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最大的受益者是住房,同时也减轻了国家、单位的负担,集资建房是利国利民的公益行为。 二、关于集资款利息考虑到集资建房减轻了国家、单位的财政负担,加快了建房速度,改善了居住条件,稳定了教职工队伍,促进了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体现谁集资谁受益的原则,凡参加集资的住户在1996年购买现住房时集资款按92-96年活期综合利率2.5%计息,计息截止时间为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集资款折抵购房款为鼓励广大教职工购房,凡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集资款(含集资款利息)不予返还现住户。现住户1996年底前购房时,折抵购房款;未购房的住户,所缴集资款(含集资款利息)按照购房规定,确定该套房产权比例,未有取得产权部分,实行租用办法,缴纳房租。缴交开始时期为1997年元1日。 四、关于“8%”购房补贴凡在1994年10月30日-11月20日(离退休人员1994年10月30日-11月30日)的时间内一次交清规定预购房款者(1992年元月1日前修建的住房100元/m2,1992年元月1日后修建的住房150元/m2)在1996年底前办理正式购房手续时除享受《银川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之后,以实际应交购房价款为基数,学校再给予8%的补贴,8%的补贴只能享受一次,此次不购房者,以后购房不再享受8%的补贴。当时未住够标准面积住房的教职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预购了原住房,后又调整相应面积住房,“8%”补贴按购买原住房计算,新调整住房不享受8%的补贴。 五、关于成套率、装饰程度补助因各楼建筑年代不同,设施方面存在不同差异。现以9#、14#楼为标准,按1996年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对其它各楼内设施不全或不统一部分进行调减补差。补贴内容包括:卫生洁具、采暖设施、防盗门、吊灯、无阳台等几个部分。 1、卫生洁具。凡未安装坐式便器的住房按现行价格减去已装蹲式便器价格,每户补贴198元。 2、采暖设施。凡卫生间,阳台无取暖设备的,一律按实际未采暖面积每平方米补37元。 3、凡未安装洗脸盆的住房,每户补贴80元。 4、凡未安装防盗门的住房,减去原木制门差价,每户补贴140元。 5、凡未安装客厅吸顶花灯的住房减去已装日光灯差价,每户补贴100元。 6、凡现住房无阳台的,在计算购房时减去1%的系数。 7、9#、14#楼有热水系统,每户调增1%的系数。 六、关于购房工龄的计算 1、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工龄计算以1993年工资套改的核定年限为准(包括上大学的时间),至离退休。 2、教职工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学校原大集体职工或企业编制职工的,以劳动局批准的招工时间(合同制职工以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计算购房工龄。 3、只一方为我校大集体职工、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外单位职工,如购现有房需交200地名/m2的建房款(住房标准同一般职工),此款不作为购房折抵款。 4、计划内临时工以学校批痊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为准计算购房工龄。凡已辞退(退休)的人员和尚未辞退的人员,购房工龄只能算至男60岁,女50岁。 七、关于住房标准执行宁政发19842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干部(含工人)为55m2;中层干部(含正、副处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为75m2;厅级干部(含正副厅级,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100m2。新住房允许在此上限超出5m2,旧住房允许在此上限超出10m2;超过此限面积的按市场价认购,具体价格根据房屋或新标准评估另定。 八、关于售前维修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购买现住房,拟将1993年以前的住房(8#、9#、14#、20#、22#除外)全部进行维修。维修内容为室内涂料,门窗油漆、换残破玻璃、更换纱扇。 九、关于教师及教辅人员购房补贴为了落实教师法,学校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给予教师及教辅人员购房优惠补贴,待批复后执行。 十、关于购房时间及交款时间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购房手续,1997年3月31日前交清规定的购房款,可享受《房改方案》中第十七条规定的15%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