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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
 
银房改字199903号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为稳步推进我市的房改工作,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售比价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方案。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要求,目前我市的租金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调至0.70元,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收入的4.04%。现全国大中城市公有住房租金平均收入的4.04%。现全国大中城市公有住房租金平均水平已达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9元,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我市的租金标准处于最末位次。由于租金较低,直接影响了我市的房改进程。
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在充分考试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为此,我市的意见是:从2000年1月1日起,银川市区内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现在的使用面积0.70元/平方米调整到1.00元/平方米,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约占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4.97%。调整后各类住房的租金标准是:
(一)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0.70元/平方米调整到1.00元/平方米。
(二)无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0.65元/平方米调整到0.90元/平方米。
(三)非单元套房和二层简易楼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0.60元/平方米调整到0.80元/平方米。
(四)平房的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0.50元/平方米调整到0.70元/平方米。
(五)庭院式住宅的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1.05元/平方米调整到1.30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租金为月平均租金标准,在具体执行时,还要根据住房的不同地段、结构、设施、层次和朝向等因素分别计算,具体参照《银川市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三、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及其遗孀)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以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的普通单元套房月租金标准从现在的0.30元/平方米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庭院式住宅的月租金标准由现在的0.5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
此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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