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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出售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0:00 点击次数:[]

 
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房改办发200016号  2000年3月22日)
 
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出售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银川市各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出售价格的批复》(银政函发20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出售价格的批复
 
(银政函发200016号   2000年3月13日)
 
市房改办:
你办《关于对出售公有住房中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部分确定价格的请示》(银房改办发20001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房改中售房价格,同意你办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与银川市深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标准之差部分,仍按规定系数价格执行。
二、超过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部分,城区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城区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元,新城区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新城区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
三、一九九六年以来,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参加房改的,超过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由购房人按实际购买价格自己负担,单位处理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参加房改。
四、住房类别、楼层等系数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规定只适用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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