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了加强对自主采购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自主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法维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项目需要询价或市场调研时,不得由供应商替代完成;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制定采购需求,避免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关联。
四、不得在评标(评审)时发表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排他性言论,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
五、不得违规干预采购业务,不得在采购过程中通过暗示、打招呼等方式干预采购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参加由供应商组织的洽谈会、评标会、评审会等。
六、不得索取和收受供应商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与变相吃请、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不得利用采购职务和工作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得违反采购招标工作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十、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的活动。